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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时间: 2012-5-28  来源:本网原创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环境保护局制发的《北京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规定,“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废油、堆放废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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